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913號
TCDV,108,訴,3913,2020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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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秋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清讚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913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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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