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40號
上 訴 人 許羽涵即許嘉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龍國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 年9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84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