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498號
TCDV,108,訴,3498,202009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98號
原   告 鍾昌錦 

      李豫豪 
      郭子菁 
      陳柏霖 
      許閔凱 
      詹婷茹 
      楊詔光 
      陳幸婉 
      王誌毅 
      賴木松 
      王詩穎 
      劉昶志 
      王子瑜 
      周逸仲 
      周小妘 
      吳俊贊 
      吳榮杰 
      林育正 
      翁苑真 
      葉婷琪 
      賴明君 

      劉品杉 
      葉紀緯 

      林秀玲 
      鍾宜樺即鍾佳霖

      劉語彤 
      林郁雯 
      巫佳燕 
      陳奐婷 
      簡嘉緯 
      邱其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
被   告 何明儒 

訴訟代理人 蘇煥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主張向被告購買課程,惟被告所給付之課程內容不合於債之本旨,依法解除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部分課程費用,被告抗辯已給付所有課程予原告,則就被告調整之課程順序是否與兩造原約定給付之課程內容相同、贈品部分有無抽獎資格限制尚有查明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0月29日15時5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