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63號
上 訴 人 黃妍妍即青青男士理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恩揚、李雅惠即青揚理髮店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 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50萬元部分,屬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100 元;聲明第3 至4 項,屬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是上訴人合計
應繳第二審上訴費12,600元(計算式:8100元+4500元=12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