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14號
TCDV,108,訴,2214,20200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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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久德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寬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久德電子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頂鼎科技
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1,5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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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德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