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久德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寬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久德電子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頂鼎科技
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1,5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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