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連帶債務分擔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311號
TCDV,108,訴,1311,20200907,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維錝 



      莊景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文豐間請求返還連帶債務分擔額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75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