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7年度,22號
TCDV,107,重家繼訴,22,20200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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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2號
原   告  高尤敏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被   告  高慶洲

       高仁志
       何欣蓉
       何品璇
       何佳樺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嘉揚
被   告  何楷庠
       何雪青
       芳野由紀(即何雪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8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一、財產名稱71.關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 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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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