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729號
TCDV,107,訴,3729,20200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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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29號
上 訴 人 楊武東 




被上訴人  楊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8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 8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尚 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 在卷可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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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