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戽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岳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地政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建字第64號第一審民事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38,4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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