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64號
TCDV,107,建,64,20200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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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戽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岳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地政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建字第64號第一審民事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38,4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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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戽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