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結餘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68號
TCDV,106,重訴,168,2020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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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結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
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 億3,175 萬9,001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85 萬
9,8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
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
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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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