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結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
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 億3,175 萬9,001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85 萬
9,8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
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
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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