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6年度,19號
TCDV,106,家繼訴,19,2020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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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
原   告 郭文沁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被   告 郭文偉 

      郭文強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羅淑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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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應更正之│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
│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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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頁附表二 │郭心沁 │郭文沁




│ 姓 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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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