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6年度,12號
TCDV,106,家繼訴,12,2020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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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鍾金寳 
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


被   告 鍾育世 
      鍾育撰 
      鍾多美 
      鍾雀菁 
      鍾宜玲 
      鍾瑞慶 
      鍾淑美 
      鍾淑敏 
      鍾淑如 
      鍾免真 
      鍾蔚綾 
      鍾木川 
      鍾志軍 
      鍾志科 
      鍾明霖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鍾荷敏 
被   告 鍾苑玲 

      鍾宜樺 
      鍾明忠 
      鍾明珊 

      鍾佩妤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鍾明智 



被   告 邱太山 
      邱義哲 
      邱義成 
      邱義展 

      邱義峰 

      邱滋文 
      邱瑋文 
      游美惠 
      莊雅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士賢 
被   告 陳文龍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賢 

被   告 黃文鑫 
      吳鍾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鍾金寶」之記載應更正為「鍾金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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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