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原 告 鍾金寳 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被 告 鍾育世 鍾育撰 鍾多美 鍾雀菁 鍾宜玲 鍾瑞慶 鍾淑美 鍾淑敏 鍾淑如 鍾免真 鍾蔚綾 鍾木川 鍾志軍 鍾志科 鍾明霖 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鍾荷敏 被 告 鍾苑玲 鍾宜樺 鍾明忠 鍾明珊 鍾佩妤 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鍾明智 被 告 邱太山 邱義哲 邱義成 邱義展 邱義峰 邱滋文 邱瑋文 游美惠 莊雅婷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莊士賢 被 告 陳文龍 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文賢 被 告 黃文鑫 吳鍾月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鍾金寶」之記載應更正為「鍾金寳」。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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