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47號
原 告 莊萬豐
被 告 黃振華
盧欽維
常文山
劉維琪
陳亮丞
陳文燦
陳小麗
陳栐仱(原名陳勇全)
張念慈
張泰平
黃綉葉
陳秋芬
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以有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 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合先敘明。
二、查原告對被告黃振華、盧欽維、常文山、劉維琪、陳亮丞、 陳文燦、陳小麗、陳栐仱、張念慈、張泰平、黃綉葉、陳秋 芬等12人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新臺幣5 億元, 惟原告並未陳明被告黃振華等12人有何刑事案件於本院繫屬 中,而本院亦查無被告黃振華等12人有何原告主張原因事實 相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索引卡查詢證明、索引卡 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黃振華等12人 並非已起訴刑事案件之被告,則原告逕對被告黃振華等12人 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依據首揭說明,原告 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得於被告等人所涉刑事案件繫屬於
法院之後,再另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