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430號
TCDM,109,附民,430,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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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3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簡安成
      陳榮彬
被   告 邱德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707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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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