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412號
原 告 王齊譽
王亭宸
陳昰達
被 告 劉易修
林毓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14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王齊譽、王亭宸、陳昰達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劉易修、林毓聖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 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 ,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 為之(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 ,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損害之人,既非直接被害人,自不得 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三、經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14 號判決所認定之詐欺犯罪事 實,犯罪直接被害人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至原告王齊 譽、王亭宸、陳昰達則非本件犯罪事實之直接被害人,揆諸 前開說明,原告王齊譽、王亭宸、陳昰達對被告劉易修、林 毓聖請求為損害賠償,尚不得附帶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提起 之。故原告王齊譽、王亭宸、陳昰達請求損害賠償所提起之 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依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