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1號
TCDM,109,附民,11,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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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潘信平

      蘇鳳娥

被   告 張興泰
      袁貫傑
      陳璽文
      劉煥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45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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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