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宥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第23658 號、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173 號、108 年度偵
字第8346號、108 年度偵字第18707 號),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補充「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之文字,如有 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 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鄭宥騰之辯 護人漏載「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部分 ,顯係疏漏,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茲依前開條 文規定及解釋意旨,應予補充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