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742號
TCDM,109,訴,1742,202009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7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費正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許柄晴與被告費正立間因債務糾紛, 告訴人許柄晴乃於民國108 年9 月26日上午6 時30分許,在 臺中市中區大誠街39巷與大誠街口,欲要求被告費正立還款 ,見被告費正立騎乘機車欲出門,竟以身體阻擋於被告費正 立之機車前方、以雙手拉住機車龍頭,阻擋被告費正立騎乘 機車離去(許柄晴所涉強制犯行部分另由本院判決)。詎被 告費正立則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及以安全帽毆打告訴人許 柄晴,致告訴人許柄晴因此受有右手大拇指指節及虎口處擦 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費正立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許柄晴告訴被告費正立之傷害案件,公訴 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已不予追究,並具狀 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 。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