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福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毒偵字第1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福堆所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被告前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 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後,對施用毒品者之處遇已 有所變更,影響被告權益,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 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原訂之宣判期日亦予取消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