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9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寳玉
選任辯護人 黃靖閔律師
李佳珣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0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六號被告李寶玉偽造文書案件卷內所附之「108年6月26日偵訊光碟」壹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偵查筆錄中記載「檢察官諭知因管玲菁當 庭指示杜秀色如何證述,請其退庭」,為釐清告訴人杜秀色 當日偵訊中之完整應答內容聲請准予轉拷交付民國108年6月 26日之偵訊光碟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酌被告聲請轉拷本案108年6月26日之偵訊光碟,目的 在確認當日偵訊狀況,與本案案情相關,聲請人聲請轉拷上 開光碟1片,核屬有據,爰准許其自費轉拷後交付之。又所 轉拷取得之光碟,自應侷限於本案訴訟審理防禦使用,特此 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