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761號
TCDM,109,聲,3761,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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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美玲



具 保 人 江雪宇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222 號、109 年度執更字第294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江雪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江雪宇因受刑人游美玲犯詐欺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而依第 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 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 萬元,並由具保人 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 時間到案執行,經通知具保人,具保人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 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惟拘提無著等情, 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執行傳票與具保人通知函送達證書各2 份、檢察官拘票 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查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 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 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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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