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743號
TCDM,109,聲,3743,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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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酈 信




具 保 人 楊景同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景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酈信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楊景同出具現金保證後 ,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由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經具 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保 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 本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法 傳喚,並未到案,於通知具保人後,受刑人亦未到案;復經 聲請人拘提受刑人未獲,受刑人又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份、 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送達證書影本5紙、拘票及執行拘提報 告書各3份在卷可考。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訛,自應將具保 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家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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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