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338號
TCDM,109,聲,3338,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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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漢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字第10468 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247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漢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漢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 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 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 ,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 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 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 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 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 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 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 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 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 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 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94年度 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徐漢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 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所 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7 至9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 ,則不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茲 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 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受刑人徐漢焜於民國109 年8 月7 日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 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認核屬 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 於109 年8 月31日以109 年度聲字第293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編號7 至9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 109 年7 月6 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43號判決(就不得易科罰 金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 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 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3 年1 月之範圍。爰參酌受刑 人所犯之罪名、手法、相隔時間及侵害法益等一切具體情狀 ,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怡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徐漢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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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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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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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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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8年9月初某時許 │108年12月12日 │108年12月12日 │
│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9│ │ │
│ │月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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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 │
│年度案號 │度毒偵字第18號 │度毒偵字第476號 │度毒偵字第4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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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中簡字第736號 │109年度訴字第681號 │109年度訴字第681號 │
│實├───┼────────────┼────────────┼────────────┤
│審│判決日│109年4月6日 │109年5月7日 │109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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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中簡字第736號 │109年度訴字第681號 │109年度訴字第681號 │
│決├───┼────────────┼────────────┼────────────┤
│ │判 決│109年5月12日 │109年5月25日 │109年5月25日 │
│ │確定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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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是 │是 │是 │
│科罰金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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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 │
│ │度執字第7299號 │度執字第9334號 │度執字第9334號 │
│ ├────────────┴────────────┴────────────┤
│ │編號1至5號經本院於109年8月31日以109年度聲字第2930號裁定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 │
│ │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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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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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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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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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7年11月20日 │107年11月20日 │108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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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 │
│年度案號 │度撤緩毒偵字第40號 │度撤緩毒偵字第40號 │度偵字第21567號、108年度│
│ │ │ │毒偵字29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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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訴字第548號 │109年度訴字第548號 │109年度訴字第43號 │
│實├───┼────────────┼────────────┼────────────┤
│審│判決日│109年5月20日 │109年5月20日 │109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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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訴字第548號 │109年度訴字第548號 │109年度訴字第43號 │
│決├───┼────────────┼────────────┼────────────┤
│ │判 決│109年7月3日 │109年7月3日 │109年7月6日 │
│ │確定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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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是 │是 │是 │
│科罰金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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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 │
│ │度執字第10211號 │度執字第10211號 │度執字第10467號 │
│ ├────────────┴────────────┤ │
│ │編號1至5號經本院於109年8月31日以109年度聲字第2930 │ │
│ │裁定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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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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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轉讓禁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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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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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8年7月30日 │108年7月31日 │108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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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 │
│年度案號 │度偵字第21567號、108年度│度偵字第21567號、108年度│度偵字第21567號、108年度│
│ │毒偵字2920號 │毒偵字2920號 │毒偵字29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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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訴字第43號 │109年度訴字第43號 │109年度訴字第43號 │
│實├───┼────────────┼────────────┼────────────┤
│審│判決日│109年4月8日 │109年4月8日 │109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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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訴字第43號 │109年度訴字第43號 │109年度訴字第43號 │
│決├───┼────────────┼────────────┼────────────┤
│ │判 決│109年7月6日 │109年7月6日 │109年7月6日 │
│ │確定日│ │ │ │
├─┴───┼────────────┼────────────┼────────────┤
│是否為得易│否 │否 │否 │
│科罰金案件│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字第10468 號(編號7 至9 號經本院於109 年7 月6 日│
│ │以109 年度訴字第4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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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