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9年度,12號
TCDM,109,智訴,12,202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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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宇薇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
字第911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丙○○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犯罪事實
一、丙○○(原名黃文慈,後改名黃奕喬)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 「蝦米」漫畫圖樣貼圖均係由甲○○創作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美術著作,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改 作及公開傳輸。詎丙○○意圖銷售,基於擅自重製、改作及 公開傳輸以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初起 至108 年底期間,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住處,為下 列行為:
(一)利用手機連接網際網路方式連線至LINE STORE,以下載方 式重製如附表一編號1 、2 、10、11、12、13、16所示之 通訊軟體LINE貼圖群組之漫畫圖樣貼圖,並將該等貼圖之 漫畫人物頭部以客製化客人所提供頭部照片替代,以拼接 圖片、水平反轉、顏色塗改等方式予以改作後,再利用手 機透過網路公開傳輸上開改作後之貼圖至其所申辦蝦皮購 物Percy 薇貼圖設計商店網頁上,以每張新臺幣(下同) 65元價格供不特定人選購。
(二)利用手機連接網際網路方式連線至LINE STORE,以下載方 式重製如附表一編號1 、2 、8 、12、14、17所示之通訊 軟體LINE貼圖群組之漫畫圖樣貼圖,並將該等貼圖之漫畫 人物頭部以客製化客人所提供頭部照片替代,以拼接圖片 、水平反轉、顏色塗改等方式予以改作改作後之貼圖為 「宸宸小妞的日常」通訊軟體貼圖1 組,再利用手機透過 網路公開傳輸刊登於其所申辦Istagram帳號percy-weiwei 網頁上,供不特定人觀覽並推銷。
(三)利用手機連接網際網路方式連線至LINE STORE,以下載方 式重製如附表一編號1 至18所示之通訊軟體LINE貼圖群組



之漫畫圖樣貼圖,並將該等貼圖之漫畫人物頭部以客製化 客人所提供頭部照片替代,以拼接圖片、水平反轉、顏色 塗改等方式予以改作改作後之貼圖為「獅子丸來了」等 通訊軟體LINE貼圖共137 組(群組名稱詳如附件),再利 用手機透過網路公開傳輸至LINE STORE網頁,以每張30元 價格供不特定人選購。
丙○○以此方式重製、改作並公開傳輸甲○○之上開著作而 侵害甲○○之著作財產權。嗣經甲○○發現並報警處理,循 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呈轉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令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件被告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檢察官之意見後,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73 條之2 等規定,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 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所 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二、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 節大致相符(見保二刑二字第1090060667號卷〈下稱警卷〉 第8 至12頁、高雄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3497號卷〈下稱雄偵 3497卷〉第20至21頁、臺中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9110號卷〈 下稱中偵9110卷〉第19、34至36頁),並有被告於蝦皮購物 網站網頁【Percy 薇貼圖設計】、社群網路Instagram 網頁 【帳號percy_weiwei】、蝦皮個人賣場之商品詳情資料【帳 號percyxia】、蝦皮網站註冊資料、被告於LINESTORE 販售 之貼圖商品網頁2 份、蝦米原創系列貼圖與重製盜圖之對照 圖2 份、原作證明資料2 份、「丙○○」於LINESTORE 販售 之貼圖結果查詢(共251 個)、「丙○○」於LINESTORE 上 架之侵權貼圖商品列表(共137 組)、被告上架貼圖及告訴 人被侵權貼圖對照總整理【被侵權貼圖共137 組】、告訴人 原作證明資料總整理【共18組】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3至16 頁、第17至31頁、第33至205 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所為,係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公開 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散布上開違法重 製物之行為,因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既係規定意圖銷售 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則依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 則,其散布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當吸收於擅自重製行為 之中,自應專依重製之規定處罰。被告數度改作、公開傳 輸告訴人之著作而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均係基 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之時間而為,侵害之法益同一,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 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又被告係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先以下載方式重製「蝦 米」漫畫圖樣貼圖並改作後,再利用手機透過網路公開傳 輸改作後之貼圖,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違反著作權 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未獲告訴人之 同意或授權,仍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改作、公開傳輸 方式利用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上開美術著作,侵害他 人之智慧創作,損及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行為誠屬不 該。惟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以20萬元達成調 解,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1至72 頁),兼衡被告本案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公開傳輸 之時間、利用著作之數量,暨被告自陳高職畢業、目前為 全職媽媽、已婚、扶養1 名未成年子女、為低收入戶之家 庭經濟狀況(見被告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本院卷第59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認被告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已如 前述;乃告訴人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語(見本 院卷第69頁)。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 刑之宣告,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所刑之宣告,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併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此外,為督促被告按期履行



調解條款,以確保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成效,並依刑法第 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命被告履行如附表二所示之內 容(即本院109 年9 月4 日調解程序筆錄所載調解內容, 見本院卷第71至72頁)。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如前述 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 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法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聲請法院撤銷被告緩刑之宣告,併此敘 明。
四、沒收: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二條之沒收 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 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 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一) 、(二)、(三)所持用以重製、改作並公開傳輸上開貼 圖所用之手機,固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然其用途原係 供一般數位生活之用,屬日常使用之一般用品,既未扣案 ,又非屬違禁物,縱予沒收或追徵之宣告,其所收之特別 預防及社會防衛效果亦甚微弱,沒收或追徵顯欠缺刑法上 重要性,為符合比例原則並兼顧訴訟經濟,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 之1 第1 項前段、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之 1 第5 項規定旨在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 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犯罪行為人已自動 賠償被害人,而完全填補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所得 宣告沒收,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已與告訴人調 解成立,業如前述,是如再予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 此部分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貼圖群組名稱 │
├───┼─────────┤
│1 │我是蝦米 │
├───┼─────────┤
│2 │我是狗奴 │
├───┼─────────┤
│3 │蝦米假鬼假怪 │
├───┼─────────┤
│4 │蝦米大字報 │
├───┼─────────┤
│5 │蝦米過新年 │
├───┼─────────┤




│6 │蝦米古裝劇 │
├───┼─────────┤
│7 │渙散蝦米的日常 │
├───┼─────────┤
│8 │渙散蝦米的廢生活 │
├───┼─────────┤
│9 │蝦米動不停! │
├───┼─────────┤
│10 │蝦米動不停2 │
├───┼─────────┤
│11 │蝦米動不停3 │
├───┼─────────┤
│12 │蝦米動不停4 │
├───┼─────────┤
│13 │蝦米動不停5 │
├───┼─────────┤
│14 │蝦米一字動 │
├───┼─────────┤
│15 │蝦母跳動登場! │
├───┼─────────┤
│16 │變身!貓星人! │
├───┼─────────┤
│17 │蝦米好學生! │
├───┼─────────┤
│18 │LINE 購物品牌名店
│ │x 蝦米 │
└───┴─────────┘

附表二:
┌────┬──────┬───────────────┐
│受款人 │給付總額 │給付期限及各期金額 │
├────┼──────┼───────────────┤
│甲○○ │新臺幣20萬元│自民國109 年10月起,於每月12日│
│ │ │前給付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
│ │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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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