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簡附民字,109年度,6號
TCDM,109,智簡附民,6,2020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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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原   告 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aurent Marcadier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引奕
被   告 黃立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中智簡字第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阿迪達斯公司新臺幣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萬 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內國 法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次依內國法之規定 或概念,就爭執之法律關係予以定性後,決定應適用之法律 (即準據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民事判決參 照)。又按國際私法上關於國際管轄權之決定,係依各國司 法實務之發展及準用或類推適用內國民事訴訟法上關於定管 轄權之原則而定。而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無明文規定 國際管轄權,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97 年度台抗字第185號裁定、98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判決參照 )。再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原告為外國法人,是本件為涉外民事



事件,而被告之住所地在臺中,屬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前 揭說明,本院對於本件涉外民事事件應有國際管轄權。二、次按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 張其依我國商標法取得商標權,遭被告在我國侵害其商標權 ,則我國法院應依我國商標法決定原告在我國有無權利,以 解決在我國應否保護及如何保護之問題。是本件關於侵害商 標權之準據法,即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阿迪達斯公司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迪奧公司)均為世界知名品牌,已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下簡稱智財局)申請註冊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取得指定使 用於如附表「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欄所示商品之商標權, 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被告明知該等註冊商標未經原告之同 意或授權,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指定商品上,亦不 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竟自民國107年11 月間起至108年4月底止,在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 連結網際網路,至大陸阿里巴巴網站,以新臺幣(下同)12 元至400元不等價格,購入原告等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 商品,其意圖欺騙他人,遂以20元至500元不等之價錢,將 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以蝦皮帳號「snoopy821218」,在蝦皮 購物網站,公開刊登販賣,供不特定人選購以營利,嗣經警 於108年4月25日,持本院所核發搜索票,在臺中市○○區○ ○街00號被告住處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告 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658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爰依商標法第69條第3項、第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損害 賠償,另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將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主文刊登於新聞紙,以回復原告名譽。
㈡被告於偵查中主張背包、香水等商品之零售單價為新臺幣( 下同)20元至500元,求取出商品之平均零售價格為260元( 計算式:(20+500)÷2=260),原告阿迪達斯公司、迪 奧公司綜合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犯後未曾主動與原告表示 歉意或商議賠償事宜、被告行為具有長期反覆性、原告等之 商標係世界知名商標,並參酌本案查獲仿冒商標商品數量, 分別以400倍、1,000倍作為倍數基礎,請求被告賠償10萬 4000元(計算式:260×400=104,000)、26萬元(計算式 :260×1,000=260,000)等語。 ㈢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阿迪達斯公司10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迪奧公司2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前2項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⒋被告應將侵害原告等商標權情事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主 文內容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10號細明體字體,分 別登載於含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蘋果日報等4報 全國版面之首頁下半頁各1日。
二、被告抗辯:
㈠原告主張之零售價格過高,被告同意仿冒「adidas」商標包 包之零售價格為260元、仿冒「Dior」商標香水之零售價格 為每件260元,但被告主張仿冒「Dior」商標試管香水之零 售價格為每件20元。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 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0條前段定有 明文。查被告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註冊/審定號之文字及商標 圖樣,係由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申請註冊登記,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指定使用之商品類 別」欄所示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未經商標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 標,或明知為前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復明知其 在臉書等網路網站上,購入如附表「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欄所示之物品(下稱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係未經如附表所 示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上開商標圖 樣之仿冒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 標權商品之單一犯意,於購入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後,於107 年11月間某日至108年4月25日止,在蝦皮購物網站上,以帳 號「snoopy821218」刊登販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圖片與訊 息,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欲供不特定人購買,嗣 經員警於108年4月25日,持本院所核發搜索票,在臺中市○ ○區○○街00號被告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 物(尚扣得侵害其他商標權人之物)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 109年度中智簡字第7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在案,並判決被告 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



算1日,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稽,則原告主張被告侵 害其等商標權,自屬可採。
㈡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部分:
⒈按「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 害賠償。」、「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 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216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 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 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 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 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 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 售單價1500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時,以 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 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商標法第69條第3項、 第7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有故意侵害原告等商標 權之行為,原告等依商標法第69條第3項、第71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即屬有據。
⒉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所稱「零售單價」,係指侵害他人 商標權之商品實際出售之單價,並非指商標權人自己商品之 零售價或批發價(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號判決參照 )。又同時查獲多種侵權商品之情形,以商品單價加倍計算 損害額時,並無區分不同商品,應個別計算損害額之規定, 且同一商標權之價值,應不會因商品種類之不同而有異,故 查獲商品,應以各種侵權商品之平均商品單價乘以一定倍數 計算,較為合理(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商訴字第6號、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遭查獲如附 表所示之多種侵權商品,已如前述,再參以被告於偵查中稱 每件售價20元至500元不等,則原告主張以上開商品之平均 零售單價為260元計算(計算式:(20+500)÷2=260)作 為計算損害賠償之基礎,應屬可採。被告雖辯稱主張仿冒「 Dior」商標試管香水之零售價格為每件20元,惟並未提出其 當時在蝦皮購物網站上刊登販售該仿冒商標商品之零售價格 相關證據,且參之鑑定報告書,「DIOR」香水真品每件約 3,840元、試管香水真品每件約1,450元(見刑案警卷第107 頁),仿冒「Dior」商標試管香水之零售單價應不可能遠低 於仿冒「DIOR」商標香水之零售單價,是被告此之所辯,實 難憑採。
⒊又立法者考量商標侵權行為之舉證困難,故以商標法第71條 第1項第3款減免商標權人就實際損害額之舉證責任,並明定 法定賠償額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價倍數計算,認定其實



際損害額。而商標權人固得選擇以查獲仿冒商品之零售單價 一定倍數定賠償金額,然考量以倍數計算之方法,倘致商標 權人所得請求之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賦予法院酌減數額之 權限,使商標權人所得賠償與其實際上受損害之情形相當, 而符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在於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 之立法目的。是以,判斷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範圍時,除 行為人之侵害情節及商標權人所受損害外,有關行為人之經 營規模、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侵害行為之期間、仿冒商標 之相同或近似程度,及註冊商標商品真品之性質與特色、在 市場上流通情形、行為人可能對商標權人創造並維護之商標 權所生之損害範圍及程度等均為審酌之因素。本院審酌本件 扣得侵害原告阿迪達斯公司、迪奧公司之數量依序為1件、 207件,而被告自陳係自107年11月間某日至108年4月25日止 ,在蝦皮購物網站上,以帳號「snoopy821218」刊登販售上 開仿冒商標商品之圖片與訊息,進貨規模不小,但無實際售 出,且販刊登販售格遠低於原告等販賣真品之價格,一般消 費者應可知悉所購得之商品並非原告等出產之商品,被告行 為對於原告等潛在商業利益之損害尚屬有限等情狀,認原告 阿迪達斯公司、迪奧公司分別主張以400倍、1,000倍作為計 算損害之倍數基礎,尚屬過高,應分別以30倍、200倍計算 始為公允。
⒋從而,原告阿迪達斯公司、迪奧公司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 ,分別為7,800元(計算式:260×30=7,800)、52,000元 (計算式:260×200=52,000),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
㈢原告請求登報回復名譽部分: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固有明 文。然以判決命加害人登報之處分,涉及憲法第11條言論自 由所保障之不表意自由,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 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 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等,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以符合憲 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理由書 意旨參照)。
⒉查原告雖請求被告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主文內容 全部,登載於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蘋果日報全國 版面之首頁下半頁各1日,然本院審酌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 商品之時間長短、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等情狀,難



認被告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已流入 消費市場,使原告等之業務上信譽遭受全國性之損害,而有 藉由刊登判決主文於上揭4大報之全國版下半頁各1日予以回 復之必要。又命被告依原告主張之方式於上揭4大報之全國 版刊登本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主文內容,所需刊登費用甚鉅, 對於被告造成之負擔至為沉重,相較於被告侵權行為所造成 之損害及原告等藉由此一登報行為所可獲致回復商譽之實際 效益,亦難認合乎比例原則。再衡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之 刑事判決及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均以全文上網公開 方式公告週知,就本件案情而言,應足以回復原告等之商譽 。本院綜核各情,認尚無以原告等主張之方式登報之必要, 是原告等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 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等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於案發時業已發生,但給付無確定期限,經原告起訴而送達 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而原告起訴狀繕本 係於109年2月13日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附 民卷第33頁),則原告等就上開判准金額,併請求被告給付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阿迪達斯公司、迪奧公司依商標法第69條第 3項、第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分別請求被告給付7,800元、 52,000元,及均自109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 項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 分所為供擔保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本院發動職權,自無 庸另為准駁之裁判;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因



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用,且在本院審 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自毋庸為訴訟費用負 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2條、 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附表:
┌─┬────────┬──────┬────┬──────┐
│編│扣押物品名稱及數│商標註冊 │指定使用│商標權人 │
│號│量 │/審定號 │之商品類│ │
│ │ │ │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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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仿冒「adidas」商│00000000、 │袋子及運│德商阿迪達斯│
│ │標包包1件 │00000000 │動用袋等│公司 │
│ │ │ │、 │ │
│ │ │ │各種旅行│ │
│ │ │ │袋、運動│ │
│ │ │ │用具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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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仿冒「DIOR」商標│00000000 │各種香水│法商克莉絲汀│
│ │香水3件 │(DIOR)、 │等 │迪奧香水股份│
├─┼────────┤00000000 │ │有限公司 │
│㈢│仿冒「Dior」商標│(MISS DIOR │ │ │
│ │試管香水204件 │)、 │ │ │
│ │ │00000000 │ │ │
│ │ │(J'ADORE)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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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迪達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