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敬昕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
字第1673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敬昕明知視聽著作「藍波:最後一滴 血」係告訴人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影 視聽著作物,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 傳輸,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1 月6 日凌晨1 時32分前某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 路000 巷00號住處內,以IP位置118.170.237.79連結電腦網 際網路,使用BT(BitTorrent)程式軟體,下載分享檔名「 藍波:最後一滴血」之影片檔案,並利用該程式多點對多點 原理,以下載、上傳之方式,供不特定上網之人分享交流上 開影音檔案,而以此種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之 電影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 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 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罪嫌,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和解,告訴人並於109 年8 月24 日具狀撤回本案之告訴,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聲請撤回 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吳怡嫺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