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2272號
TCDM,109,易,2272,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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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易字第2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冠鈞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1日上午
11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劉欣怡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王冠鈞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王冠鈞於民國109年5月26日14時45分許,至址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水湳分行兌換新鈔,見徐鵬鈞所 有遺留在櫃臺之新臺幣100元鈔票24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前揭款項予以侵占入己。 嗣徐鵬鈞發覺忘記拿取提領之上開款項,報警處理,經警方 調閱現場監視器,始查悉上情(上開侵占款已返還徐鵬鈞)。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7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二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 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 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 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 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劉欣怡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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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