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旻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旻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 基於竊盜之犯意,為下列犯行:(一)於民國109 年4 月10 日凌晨3 時2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 號前,徒 手竊取被害人解小芬所有並懸掛在電動自行車上之安全帽1 頂(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 元),得手後,隨即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二)於109 年4 月 12日下午5 時4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前, 徒手竊取被害人張凱程所有並懸掛在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 通重型機車上之安全帽1 頂(價值2,000 元),得手後,隨 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三)於 109 年4 月14日下午5 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前,徒手竊取被害人侯建志所有並懸掛在車牌號碼0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安全帽1 頂(價值2,000 元), 得手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 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303 條第1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以本件與本院109 年度中簡字第2115號案件(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7283 號, 下稱前案)之被告所涉竊盜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 件,予以追加起訴。然而前案業於109 年7 月31日判決,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件檢察官於109 年8 月27日追加起訴,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檢察官於 前案判決後,始追加起訴本件,因前案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無辯論程序,故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 之規定,而認為本件於前案簡易案件判決後追加起訴,其追 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亦無從補正,故不經言詞辯論,逕 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淵森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