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439號
TCDM,109,單禁沒,439,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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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被告林志澤 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以109 年度偵字第10546 號為 不起訴處分,本案扣案之武士刀1 把,經送鑑驗後,認屬違 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武士刀),此有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108 年11月15日桃警保字第1080078844號函暨 所附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刀械鑑 驗工作紀錄相片等影本在卷可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 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 、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上開 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 讓、出租、出借、持有,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 1 項第3 款、第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0546 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0546 號卷 第25至26頁),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誤。扣案之武士刀1 把,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後認係刀刃長70公分、刀柄長 約27公分,單刀開鋒,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 制刀械(武士刀)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8 年11月15 日桃警保字第1080078844號函暨所附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 工作紀錄相片等在卷可稽(見上開偵卷第29至33頁),依前 開說明,堪認上開扣案之武士刀,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 、第40條第2 項規定沒收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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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