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9年度,96號
TCDM,109,侵訴,96,202009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侵訴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貴生




選任辯護人 張詠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自民國壹佰零玖年玖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甲○○涉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被告雖否認本案犯行,惟有證人即被害人與目擊證人之指證可據,被告所涉刑法第222 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之嫌疑重大,且該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對於所居處所未能詳陳其址,顯見被告住居所未明,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1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9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