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緝字,109年度,5號
TCDM,109,交附民緝,5,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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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緝字第5號
原   告 何秀美

      王成威
      王亞馨
      王佳恩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王小嫚
被   告 陳煜堃
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383號;原案號為109年
度交訴緝字第1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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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