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9年度,375號
TCDM,109,交附民,375,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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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75號
原   告 楊愛良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望運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緯武律師
被   告 羅董靖

      昌展企業社即陳永昌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1169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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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