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09年度,112號
TCDM,109,中簡附民,112,20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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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NIKOLOV SERJOZHA(中文名歐思亞)

被   告 盧致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122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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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