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142號
TCDM,108,訴,1142,2020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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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鑫連




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度偵字第8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鑫連無罪。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按判決之主文,係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結果, 以確認國家對被告犯罪事實之刑罰權存在與否及所論處之罪 名、應科之刑罰等具體刑罰權之內容,是判決之實體確定力 ,僅發生於主文。若主文未記載,縱使於判決之事實或理由 內已敘及,仍不生實質確定力,即不得認已判決,而屬漏未 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27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 李鑫連涉犯起訴書附表二所示犯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8月 12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16日宣示判決,於該判決理由 欄乙固已敘明被告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 犯行應為無罪諭知,惟於主文並未記載,揆諸前開說明,此 部分係屬漏未判決,自應由本院予以補充判決,合先敘明。二、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李鑫連賴淑娟(另由本院審理中)、 彭荏勇(另由本院通緝中)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 及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佳聖公司並無向附 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進貨之事實,仍取得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 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5張,合計進貨金額如附表二所示 ,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 ,逃漏營業稅額951萬3371元(惟上述虛銷、進金額均屬全 數虛偽,非屬逃漏稅捐行為),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 對於會計憑證等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云云。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至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 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 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 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



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 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 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 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 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 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 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 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 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 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而應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 ,揆諸上開說明,本判決所援引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其犯罪 事實之證據,係屬彈劾證據性質,自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 據為限,爰此,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 先敘明。
四、檢察官就被告之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參照,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 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 8 號判例意旨參照)。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 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 法,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 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 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 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 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2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 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 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477號判決參照)。再按「商業會 計憑證分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 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 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會計帳簿分



下列二類: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 錄者。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記錄 者。」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五、經查,起訴書意旨固提及證人彭荏勇擔任佳聖公司登記負責 人期間,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個月為1期,取得如附表二 編號1至2號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充當該公司進項憑證,並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然該申報稅捐之行為並非證 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或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之原始憑證或 記帳憑證,亦非記錄會計事項發生時序或會計事項歸屬之會 計科目之時序帳簿或分類帳簿,且卷內亦無佳聖公司據上開 不實統一發票填載其他任何會計憑證或帳簿等情,故被告此 部分應未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構成要件。
六、綜上,檢察官對於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二部 分,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之犯罪事 實,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且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洪明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附表一:佳聖公司無交易事實交付他營業人統一發票一覽表┌──┬─────┬────────┬──┬──────┬──────┐
│編號│發票年月 │虛偽交易營業人 │張數│銷售額 │營業稅額 │
├──┼─────┼────────┼──┼──────┼──────┤
│ 1 │105年5-6月│粉墨實業有限公司│6 │19,279,224 │963,961 │
│ │ │ │ │ │ │
│ │ ├────────┼──┼──────┼──────┤




│ │ │金旺國際企業有限│3 │7,780,752 │389,038 │
│ │ │公司 │ │ │ │
│ │ ├────────┼──┼──────┼──────┤
│ │ │杜拜德國際開發股│6 │16,922,625 │846,131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賣座實業有限公司│1 │1,034,318 │51,716 │
│ │ ├────────┼──┼──────┼──────┤
│ │ │鴻志工程有限公司│4 │8,004,000 │400,200 │
│ │ ├────────┼──┼──────┼──────┤
│ │ │海旭開發實業有限│15 │8,208,900 │410,445 │
│ │ │公司 │ │ │ │
│ │ ├────────┼──┼──────┼──────┤
│ │ │昇裕開發工程有限│3 │8,099,600 │404,980 │
│ │ │公司 │ │ │ │
├──┼─────┼────────┼──┼──────┼──────┤
│2 │105年7-8月│粉墨實業有限公司│12 │24,231,790 │1,211,589 │
│ │ ├────────┼──┼──────┼──────┤
│ │ │金旺國際企業有限│10 │28,280,448 │1,414,024 │
│ │ │公司 │ │ │ │
│ │ ├────────┼──┼──────┼──────┤
│ │ │杜拜德國際開發股│6 │17,198,493 │859,924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賣座實業有限公司│7 │8,630,680 │431,544 │
│ │ ├────────┼──┼──────┼──────┤
│ │ │黃義實業有限公司│6 │18,804,000 │940,200 │
│ │ ├────────┼──┼──────┼──────┤
│ │ │鴻志工程有限公司│1 │2,252,000 │112,600 │
│ │ ├────────┼──┼──────┼──────┤
│ │ │永久開發有限公司│3 │8,002,500 │400,125 │
│ │ ├────────┼──┼──────┼──────┤
│ │ │星旺興工程有限公│2 │6,301,500 │315,075 │
│ │ │司 │ │ │ │
│ │ ├────────┼──┼──────┼──────┤
│ │ │旭日昇工程有限公│2 │5,802,750 │ 290,138 │
│ │ │司 │ │ │ │
├──┴─────┴────────┼──┼──────┼──────┤
│ 合 計 │87 │188,833,760 │9,441,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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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佳聖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
┌───┬─────┬──────┬───┬──────┬─────┐
│編號 │發票年月 │虛偽交易營業│張數 │銷售額 │營業稅額 │
│ │ │人 │ │(新臺幣,單│(新臺幣,│
│ │ │ │ │位元) │單位元) │
├───┼─────┼──────┼───┼──────┼─────┤
│1 │105年5-6月│崧育科技有限│8 │70,337,600 │3,516,880 │
│ │ │公司 │ │ │ │
├───┼─────┼──────┼───┼──────┼─────┤
│2 │105年7-8月│濟安事業有限│7 │119,929,818 │5,996,491 │
│ │ │公司 │ │ │ │
├───┼─────┴──────┼───┼──────┼─────┤
│ │合計 │15 │190,267,418 │9,513,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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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黃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志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賣座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粉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久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