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2985號
TCDM,107,訴,2985,20200909,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翔証



選任辯護人 林俊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9年6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訴字第2985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楊翔証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985號第一審判 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 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 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於109 年8 月18日裁定命其 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於109 年8 月26日送達 由被告親自收受,有本院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存卷足 考,惟被告迄今猶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 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張淵森
法 官 江彥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坤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