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0號
原 告 東昇紙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聰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