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賴政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 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 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6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9年3月13日刊登該裁定本院網 站,至109年8月13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81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0001│公勝保險經紀人│107NE-00000460-1│股票│1 │10,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