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01號
CTDV,109,訴,501,2020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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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佳茂 

    

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上訴人蔡佳茂與被上訴人因109年度訴字第50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75,0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蔡佳茂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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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