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佳茂
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上訴人蔡佳茂與被上訴人因109年度訴字第50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75,0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蔡佳茂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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