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66號
CTDV,109,補,766,2020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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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   告 劉懿嬋 
原告與被告胡振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1,621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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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