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14號
CTDV,109,補,714,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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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告 鼎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瓊雅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伍一精密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
  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388,0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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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