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贊
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遷讓房屋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195,320 元(計算式:1,045,633 元+3,149,687
元=4,195,3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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