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90號
CTDV,109,補,690,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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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兆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宥誠(原名黃百
  辰)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34,326.8
  7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9年6月22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
  金即期賣出匯率29.68計算,折合新臺幣為1,018,822元(即
  美金34,326.87元×29.68=新臺幣1,018,822元,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
  018,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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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