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88號
CTDV,109,補,688,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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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   告 大臣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緯翔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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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臣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