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82號
CTDV,109,補,682,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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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卓鈺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緯翔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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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