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63號
CTDV,109,補,663,2020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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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王曜輝 


原告與被告王紫芳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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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