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0號
原 告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贊
被 告 花賞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尤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
23日召開花賞大廈108年度第二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
如起訴狀附表一至八所示之決議無效,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
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
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
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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