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99號
CTDV,109,聲,99,202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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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楊壬錕 
代 理 人 張家禎律師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 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 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 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惟倘債務人或 第三人所提訴訟為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或繼 續執行仍無害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權利者,均難認有停止執行 之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90號裁定參照)。而強 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之第三人異議之訴,所謂第三人就執行 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 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最高 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6號裁定參照)。若執行標的係登記 於執行債務人名下所有,縱令第三人與執行債務人間有借名 登記或信託登記之情形,亦僅得依借名登記或信託登記關係 ,享有請求執行債務人返還該物所有權之債權而已,系爭執 行標的之所有權人既為執行債務人,該第三人無足以排除強 制執行之權利(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190號判決參照)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患有喉癌,前於民國106年8月間 ,在義大醫院接受全咽喉切除手術、頸部淋巴廓清術,永久 喪失發聲機能,且患有嚴重眼疾,無法即時買賣股票。伊乃 於107年1月間,委託配偶即第三人陳芓茵(原姓名:陳惠芬 )以其名義,至元大商業銀行、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路竹 分公司(下稱元大路竹證券)辦理開戶。伊並將欲進行股票 投資之資金,迭於107年8月15日匯款新台幣(下同)49萬元 、107年8月16日匯款150萬元、107年9月20日匯款80萬元、



107年10月18日匯款100萬元、108年2月12日匯款50萬元、10 8年4月23日匯款29萬元及於108年4月29日匯款83萬元至陳芓 茵之元大銀行新設帳戶,由陳芓茵接受伊指示買賣股票,故 伊方為陳芓茵名下元大銀行帳戶內存款、元大路竹證券戶內 股票之實際所有權人。相對人以陳芓茵為執行債務人,聲請 強制執行,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9年度司執字第40543號清 償債務事件受理,所發109年8月12日橋院嬌109司執教字第 00000號禁止陳芓茵在元大證券路竹分公司集保帳戶內之上 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於相對人債權金額858,318元及利息 、違約金、程序費用範圍內,為移轉或其他處分。經元大路 竹證券以109年8月20日元證字第1090008461號函覆已扣押陳 芓茵證券帳戶內之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數共29 ,807股在案。然伊係該等股票之實際所有權人,已向本院民 事庭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109年度補字第669號),爰聲請 准予供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惟按:㈠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依 前項規定未印製股票之公司,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 錄其發行之股份,並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經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機構登錄之股份,其轉讓及設質,應向公司辦理或以帳 簿劃撥方式為之,公司法第161條之2第1項、第2項、第3項 前段定有明文。及按本法所稱發行,謂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 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前項以帳 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發行,得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其買賣之交割,得以帳 簿劃撥方式為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混合保管方式保管之 有價證券,由所有人按其送存之種類數量分別共有;領回時 ,並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之,證券交易法第 8條、第43條第2項前段、第4項定有明文。準此,未印製之 股票而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股份,買賣之交割均 採帳簿劃撥方式,並無印製實體有價證券。㈡且按借名登記 之法律關係非屬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010號判決參照)。㈢又按信託法 第12條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係指依同法第1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 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 信託財產之關係,所為積極信託,並依同法第4條辦理信託 登記,符合公示制度者。
四、經查,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1301)為股 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之公司,其流通之普通股現採無 實體發行,登錄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乙情,



有發行公司無實體發行登錄統計查詢、每日成交資訊、基本 資料查詢各1紙附卷可考,堪信為真,足見陳芓茵名下元大 路竹證券戶交割買到該發行股票公司之股票股數共29,807股 ,係透過帳簿劃撥方式,並非持有實體有價證券,故陳芓茵 與元大路竹證券間、元大路竹證券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間,就上開股份之法律關係均僅為債之關係,無 從認聲請人係何實體股票之所有權人,自無強制執行法第15 條所定事由。至於聲請人所稱委託陳芓茵開戶、指示陳芓茵 買賣股票等節,均僅涉及與陳芓茵間未經公示之借名登記法 律關係,揆諸前揭說明,亦不具強制執行法第15條或其他不 得強制執行之事由,自難認有何停止執行之必要,是揆諸前 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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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路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