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9年度,53號
CTDV,109,消債職聲免,53,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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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3號
聲請人即債 何坤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何坤學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 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 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 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 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 例規定受免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 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 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 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 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 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 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 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 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 、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 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 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 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前向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貸款、信用卡契約等,致 積欠無擔保債務共計新臺幣(下同)3,072,337元(見本院 民國108年12月10日橋院秋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52號 債權表),因無法清償債務,曾於95年間向最大債權銀行申 請前置協商,達成協議自95年5月起分80期,於每月10日繳 款36,250元,惟聲請人於95年7月間毀諾,嗣於107年8月30



日向本院聲請調解,惟因無法負擔債權人所提還款方案,於 107年9月27日調解不成立,同日聲請更生,本院以107年度 消債更字第197號裁定聲請人自108年4月30日下午4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因其所提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且未達 盡力清償標準,無法裁定認可,聲請人並聲請改行清算程序 ,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87號裁定聲請人自108年10月21 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就聲請人 財產進行清算結果,普通債權人共獲100,696元之分配,再 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裁定清算 程序終結確定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 無訛,並有前開裁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應堪信聲請人此部 分之主張屬實。
三、經查: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 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7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酌上開規定,自應以聲請人 向法院聲請更生視為聲請清算,並以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時起 ,作為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時點;且就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稱「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部分,時 間點亦應提前至「聲請更生前2年間」為當。
(二)聲請人現任職於清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陳每月實際收入 30,000元,依107年1月至10月薪資明細單所示,此期間之薪 資總額為408,079元,核每月平均薪資40,808元,且其現勞 工保險投保薪資為43,900元,另105至108年度申報所得分別 為414,722元、421,185元、550,306元、551,704元等情,有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 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薪資明細單 、薪資轉帳存摺內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 件附卷可證(見消債調卷第4頁、第11至13頁、消債更卷第1 2頁、第18至37頁、第42頁、本院卷)。則查無聲請人有其 他收入來源,佐以聲請人已提供客觀上非不可採信之收入證 明,則以其108年度每月平均薪資45,975元作為核算其自108 年4月30日開始更生程序後之固定收入,應能反映其真實收 入狀況。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 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 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 2第1項、第2項明定之。至其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需扶養1



名未成年子女,每月支出扶養費6,000元;按直系血親相互 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聲 請人與配偶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93年生),其子於105、106 年度未有任何所得、財產等情,有戶籍謄本、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附卷可證(見 消債調卷第15頁、消債更卷第39至41頁),扶養費用部分, 參照消債條例第64條之2、民法第1118、1119條規定,其負 扶養義務之程度,亦應考量其目前身負債務之窘境,所負擔 之扶養義務能力,自非比一般,在無其他更為詳實之資料可 供佐證之情形下,故本院認定以108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即15,719元為標準,與配偶分擔後, 每月應支出之扶養費應以7,860元【計算式:15,719÷2=7,86 0】為度,聲請人就此主張6,000元,低於上開核算數額,應 屬可採。至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審酌聲請人 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 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 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參酌 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08年度高雄市 最低生活費標準13,099元之1.2倍為15,719元,則聲請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 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聲請人自陳現居住於父親所有房屋 ,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為17,000元,尚高於上開標準,且所 列居住支出達10,000元,尚屬過高,並未有提出相關證明及 說明,應以上開標準15,719元列計為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生 活費用,較為可採。是聲請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 其每月固定收入45,975元扣除聲請人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15 ,719元及扶養費6,000元後,尚有餘額,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條前段之規定。
(四)另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105年10月至107年9月)共計領 有薪資收入937,594元【414,722元÷12×3+421,185元+550,30 6元÷12×9=937,594元】。復據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於聲 請更生前2年之收入、支出與扶養狀況,均約略與聲請更生 時大致相同等語在卷(見本院109年9月8日調查筆錄),則 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所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共計521 ,256元【計算式:(15,719元+6,000元)×24=521,256元】。是 可認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 活費用及扶養費支出後,尚有餘額413,338 元(計算式:937, 594元-521,256元=413,338元) ,而聲請人之債權人於清算 結果,普通債權人共獲100,696元之分配,顯低於上開餘額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之規定,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是本件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應不免責之情形。(五)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應不免責事 由,且債權人亦未提出聲請人有何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各 款所規定之事證供本院參酌,故應認聲請人並無消債條例第 134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之存在。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本文所 定不應免責之事由存在,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予聲請人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至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繼續清償債務,達消 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 應受分配額,或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 上者,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或142條之規定,可再行聲請法院 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附錄法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
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債務人依前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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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