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993號
CTDV,109,司票,993,202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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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蔡新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自祥林水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
二、相對人吳自祥林水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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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