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81號
CTDV,109,司拍,181,2020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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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柯智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柔鶯陳文雄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所有權人陳逸翔所有坐落高雄巿甲仙區甲仙段61地
  號土地及其上398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
  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陳柔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文雄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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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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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