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柯智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柔鶯、陳文雄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所有權人陳逸翔所有坐落高雄巿甲仙區甲仙段61地
號土地及其上398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
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陳柔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文雄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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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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